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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三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三八號

聲請人
佳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許朝財律師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

法院書記官 王 儀~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 │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貳拾捌萬柒仟壹佰│0000000 │││ │限公司│││叁拾伍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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