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七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七八號
- 聲請人
- 勢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F0~T32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四0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 未 載 │叁萬肆仟元 │WT0三三二0三│ │ │ │貿分行 │貿分行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