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勢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四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漢寶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F0 ~T32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四0號│ ├─┬─────────┬─────────┬───────────┬───────────┬────────┬────────┬──┤ │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 未 載 │叁萬肆仟元 │WT0三三二0三│ │ │ │貿分行 │貿分行 │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