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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一九八號

聲請人
成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賜發

            送達處所:台北市○○○路○段二九六巷一一一號十三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七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成昊科技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貳拾萬元│BD二三0四0二│││ │黃賜發││││四││└─┴─────────┴─────────┴───────────┴────────┴────────┴──┘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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