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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丁蓓蓓林玲玉林庚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六號

聲請人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耀
代理人
盧明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二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易飛網科技股份有限│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九十年五月四日│壹萬玖仟貳佰伍拾│UW0二三九一五│││ │公司崔湧│北分行││元│五││└─┴─────────┴─────────┴───────────┴────────┴────────┴──┘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庚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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