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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
鍠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達
訴訟代理人
莊淑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  九十一度除字第五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厚恒企業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年四月十日│伍萬捌仟元│AC七三六九五二│││ │林月連│行│││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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