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八號
- 聲請人
- 鍠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建達
- 訴訟代理人
- 莊淑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 九十一度除字第五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厚恒企業有限公司劉│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九十年四月十日│伍萬捌仟元│AC七三六九五二│││ │林月連│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