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三二號
- 聲請人
- 古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0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蓓蓓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國祥企業社姚俊│台北銀行農安分行 │九十年四月五日│貳拾叁萬玖仟叁佰│CZ0000七二│││ ││││叁拾玖元│六││├─┼─────────┼─────────┼───────────┼────────┼────────┼──┤│2│國祥企業社姚俊│台北銀行農安分行 │九十年五月六日│貳拾萬陸仟伍佰捌│NA二0四二0四│││ ││││拾伍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