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號
- 聲請人
- 廣藝生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國偉
- 訴訟代理人
- 王丁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英屬維京群島商科實│荷商荷蘭銀行台北分│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玖萬叁仟肆佰伍拾│0000000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