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九一號
- 聲請人
- 展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學欽
- 訴訟代理人
- 黃李秀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九四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俊驊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松山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壹拾萬陸仟元│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