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一號 聲 請 人 大新實業社即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明珠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孫萍萍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喜理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九十年六月一日 │壹拾萬壹仟肆佰玖│BJ000一九二│ │ │ │司 林德寬 │愛分行 │ │拾玖元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