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四號 聲 請 人 啟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郭姿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 │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鼎傑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肆仟玖佰壹拾肆元│SY八九三二三九│ │ │ │陳光江 │行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