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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五號

聲請人
今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灣銀行仁愛分行 │台灣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貳萬柒仟元│FA二六五八六七│││ │張倜││││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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