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丸紅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二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麗迪企業有限公司殷│第一銀行大安分行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貳拾陸萬叁仟貳佰│RU000二九六│││ │鑒敏│││柒拾柒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