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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聲請人
台灣丸紅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八二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麗迪企業有限公司殷│第一銀行大安分行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貳拾陸萬叁仟貳佰│RU000二九六│││ │鑒敏│││柒拾柒元│0││└─┴─────────┴─────────┴───────────┴────────┴────────┴──┘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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