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九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九九號
- 聲請人
- 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君
- 訴訟代理人
- 胡玉燕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一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九九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叁仟陸佰元│RB0五八一八0│││ │司李正君││││五││├─┼─────────┼─────────┼───────────┼────────┼────────┼──┤│2│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叁仟陸佰元│RB0五八一八0│││ │司李正君││││六││├─┼─────────┼─────────┼───────────┼────────┼────────┼──┤│3│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九十年七月五日│玖佰伍拾元│RB0五九九0七│││ │司李正君││││三││├─┼─────────┼─────────┼───────────┼────────┼────────┼──┤│4│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九十年六月五日│壹仟伍佰柒拾伍元│RB0五九九0七│││ │司李正君││││一││├─┼─────────┼─────────┼───────────┼────────┼────────┼──┤│5│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九十年六月五日│陸佰叁拾元│RB0五八一八六│││ │司李正君││││八││├─┼─────────┼─────────┼───────────┼────────┼────────┼──┤│6│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九十年六月五日│肆佰貳拾元│RB0五九九0八│││ │司李正君││││二││├─┼─────────┼─────────┼───────────┼────────┼────────┼──┤│7│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九十年五月五日│捌仟肆佰柒拾肆元│RB0五八一八六│││ │司李正君││││九││├─┼─────────┼─────────┼───────────┼────────┼────────┼──┤│8│笛揚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光復分行 │九十年四月三十日│叁仟陸佰元│RB0五八一八0│││ │司李正君││││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