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洪于智
- 法定代理人蔣德郎、詹碧蓮、葉鈞耀
- 原告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法人、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三四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德郎 被 告 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碧蓮 被 告 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係設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路○段二三 八號,被告甲○○住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路○段二三八號,依民事訴訟第 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雖被告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 司設在台北市○○區○○路一九二號十一樓,被告乙○○住在台北市○○區○○ 路一九二號十一號,非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區,惟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 二十條前段),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於本案均有管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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