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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一八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第一八一號
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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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美弄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月字第九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借款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請求命債權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惟查,相對人已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九十二年訴字第三八0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有起訴狀繕本在卷可稽,相對人請求本院再命債權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慈惠

法院書記官 林秀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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