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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三0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二三0號

聲請人
甲○○
即債權人
送達代收人 薛銘鴻律師
相對人
祥順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黃燦鋒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0八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0八九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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