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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六七六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六七六號

聲請人
永穎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孫佩山
相對人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蘇阿琳

右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買賣價金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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