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八七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
甲○○
被告
香港商淘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嘯翔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