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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五六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九五六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萬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新聰

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派唐春金會計師(通訊地址:台北市○○路○段二九六號八樓之四)為萬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萬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豐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之原始共同出資股東,萬豐公司自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核准設立迄今,未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提供公司歷年營業報告書、物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等相關資料以共各股東參酌,恐有侵害全體股東權益,爰依公司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選派陳益盛律師及周峻墩會計師為萬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股東名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董事、監察人資料、公司股票簽證查詢各一份(影本)為證。

三、查,經本院函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以該會會員唐春金會計師(其通訊地址為:台北市○○路○段二九六號八樓之四)係私立東吳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曾任多所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組長及私立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等職,執行會計師職務二十三年,為台灣省執業會計師,有台灣省會計師公會九十三年四月七日會總字第0九三00一五四號函附卷可參,本院認唐春金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足適任本件萬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之。至聲請人聲請選派陳益盛律師及周峻墩會計師為檢查人部分,因聲請人未依本院所命提出其二人之學經歷及現執業處所等資料以供審核,爰不予選派為檢查人,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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