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一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您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樂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送達,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