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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張松鈞

  • 當事人
    甲○○○○○○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揚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國貿字第一三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CHEN, S 被   告 揚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揚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勝義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青慧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玖萬零捌佰伍拾貳元 ,逾期即駁回本件訴訟。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十五日陳報狀所自承,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 由。 二、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本件第一審裁判費,而本件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經核計共 為新台幣玖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在原告以前開金額為被告為訴訟費用之擔保前, 被告得拒絕本案辯論,原告如於收受裁定後,逾五日仍未供擔保者,本院將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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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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