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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吳淑惠

  • 當事人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豐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建字第109號上 訴 人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上豐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建字第10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7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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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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