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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七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
吳福洋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泓洲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被告
中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盛桐
被告
甲○○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中雄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縣板橋市及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北縣八里鄉,均非在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內政部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或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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