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丁蓓蓓

  • 當事人
    蔡銘富即毅虹油漆裝潢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原   告 蔡銘富即毅虹油漆裝潢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 捌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玖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