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八號
- 原告
- 蔡銘富即毅虹油漆裝潢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肆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叁拾玖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