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二0號
- 原告
- 國靖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長榮
- 被告
- 鴻鈞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承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在台北縣淡水鎮,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