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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三一號

原告
楊貴德即兆淳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六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壹佰捌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肆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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