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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二號

原告
喬治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盛
原告
甲○○○○○○
原告
張憲廷即大旗廣告企業社
原告
乙○○○○○○
原告
丙○○○○○○
被告
飛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貞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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