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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四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
瓊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本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四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柒佰零肆萬捌仟捌

佰玖拾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萬柒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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