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呂淑玲
  •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 當事人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益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七號 原   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右原告與被告益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十五萬五千七百一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六千零六十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後,應補 繳新台幣六千零一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