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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呂淑玲
  •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林英民

  • 原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益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七七號 原   告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 被   告 益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民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書面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六千零一十五元,該裁定業於九十二年十月八日送達於原 告,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單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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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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