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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周美雲

  • 當事人
    嚴健維即詠粲工程行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八一號 原   告 嚴健維即詠粲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泰欣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零肆拾貳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玖佰玖拾柒 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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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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