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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
大維凱思特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麥肯邏媒體軟體公司、美商微軟公司、美商奧多比公司因九十

二年智字第九三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捌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七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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