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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九七號

原告
甲○○○○○○ ○○○○○○○○○○○○○ ○○ ○○ ○○○○tion(法商資訊暨創意公司)
法定代理人
Evelyne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宿文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秀玲律師
被告
市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之辯論意旨狀所陳述被告補足權利金差額之計算方式,與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所提出之擴張訴之聲明狀中所載之計算方式,何者為真。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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