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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一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一0號

原告
鼎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佳玲律師

        張承中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連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一○號判決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陸萬肆仟捌佰肆玖拾

元玖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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