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九號
- 上訴人
- 協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明川木業有
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二九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叁仟伍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萬玖仟肆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