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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八號

給付運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八號

原告
康達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告
鴻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一行中關於「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陸角柒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美金玖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陸角柒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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