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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破字第三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破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
鴻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甦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市○○街三四巷十之八三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 住台北市○○街四八巷四之一號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甦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檢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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