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破字第三九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破字第三九號

聲請人
王文政即無名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無名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無名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前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經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建商字第九0一四七四五一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而聲請人受任為相對人無名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亦經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北院錦民火九十二司字第八二號函准備查在案。嗣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依法催請相對人無名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後,經統計已申報債權,計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三千零十一萬三千七百七十元、營業稅七千二百零一萬八千零八十八元,共計稅捐債權為一億零二百一十三萬一千八百五十八元,惟相對人無名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總額僅值三十四萬四千六百一十二元,顯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故經全體股東會決議同意宣告破產,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五年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足資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無非以相對人無名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經伊清算結果,資產僅三十四萬四千六百一十二元,顯不足清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捐債權及營業稅捐債權共計一億零二百一十三萬一千八百五十八元為由,惟查,相對人無名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申報債權者雖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捐債權二筆,惟二者均為稅捐債權,其實質債權人亦僅中華民國一人,是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聲請人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無名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郭麗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