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八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本院台
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二○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上訴已逾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 吳青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