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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七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勤綱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七0號

上訴人
方齡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台北市○○街八十七號地下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台北市○○○街一0六之五號四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

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

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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