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七0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四七0號
- 上訴人
- 方齡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台北市○○街八十七號地下一樓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台北市○○○街一0六之五號四樓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現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
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並按他造人數添具
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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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