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五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隆
- 代理人
- 陳俊明
- 相對人
- 光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叁佰玖拾元。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第一審送達費中已發還剩餘郵票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九元、本件程序逾一百零二元部分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FO~T40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廿七萬一千七百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三百四十一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裁判費 四十五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二百元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合計 廿七萬二千三百九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