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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二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二0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楊建均
相對人
光展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晴惠
相對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壹萬柒仟壹佰肆拾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伍佰柒拾伍元本件程序費用 壹佰叁拾陸元合計 壹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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