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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五號

聲請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代理人
李英煌
相對人
奇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縣新店市○○路五四二之二號五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段八十五巷二十三弄二十八號二樓
相對人
乙○○ 住

         己○○ 住台北市○○區○○路一八一號二樓

         戊○○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十九號十一樓

         丙○○ 住同

         甲○○ 住同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六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六○二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之中華開發工業銀行開發金融債券八十八年度第一期第二次債票,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九六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業已逾領息日,急需辦理領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假扣押及提存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

~B書記官 曾寶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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