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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淇奧有限公司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0八六七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肆拾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四張(號碼:FJ000511~514,各附息券第六至十期),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五七二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怡雯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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