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三號
- 原告
- 聯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怡仁
右原告與被告欣業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
萬元,折合銀元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