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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三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三號

原告
聯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怡仁

右原告與被告欣業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東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給付工

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

萬元,折合銀元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陸仟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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