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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六二號

原告
敬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天鐘

右原告與被告先驅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壹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零貳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 記 官 楊勝欽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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