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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五九號

原告
宏陽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榮

原告與被告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經核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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