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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一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一一號

原告
富比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仟

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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