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 原告
- 虹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坤
右原告與被告緯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肆萬肆仟貳佰叁拾肆元,
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右原告與被告緯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肆萬肆仟貳佰叁拾肆元,
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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