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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蔡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四五號

原告
虹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坤

右原告與被告緯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肆萬肆仟貳佰叁拾肆元,

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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