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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謝碧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八一號

原告
日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原

右原告與被告全基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陸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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